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资助政策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2-10-19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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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45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资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七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我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农村从教,符合《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的实施办法》(粤教师〔2018〕9号)基本条件和范围的可享受农村教师上岗退费政策。上岗退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对应学科的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3年。


第九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对象是当年考入我校、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一年级新生,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符合条件的学生于开学时向学校申请。


第十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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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10000元/生,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一学年不超过40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培优奖学金。根据《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七条  特别困难春节慰问金。一等国家助学金受助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国家助学金受助者),且获得校内奖学金三等以上者,择优资助500元/人。


第十八条  技能赛奖学金。技能赛获奖者,按华夏院教字〔2020〕13号关于印发《广州华夏职业学院职业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资助。创新创业项目已获校产学研审核通过,本条列举的(1)(2)满足其一且为初始团队:(1)项目团队负责人为贫困生,且团队成员(除负责人外)四分之一以上为贫困生并不少于1人;(2)项目团队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为贫困生。择优资助服务型2000元/个;商贸型3000元/个;科技型5000元/个。


第二十条  技能提升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得除教学计划和从业资格以外的技能证书,技能证书需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设立的项目所取得的证书,且获得校内奖学金三等以上者,择优资助每证200元。


第二十一条     公益活动资助。公益活动项目已获校团委审核通过;且满足本条列举的(1)(2)其一:(1)活动项目负责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活动项目成员(除负责人外)四分之一以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活动项目成员三分之一以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择优资助20-50元/生。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正式成为学校社团成员,择优资助所在社团会费70%。


第二十三条  困难学生应征入伍资助。贫困生已报名审核通过或已取得入伍通知书并服役超过三个月未被退兵处理的正式入伍者择优补助1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应届毕业生择优资助2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生活补助。一、二年级在校生水电费补贴4吨水、8度电/生/月,学生意外保险保险费30元/生/年,以及饭堂伙食物价补贴2元/生/天(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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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六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提供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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