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1-06-29 1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为了进一步完善临
时困难补助的发放工作,科学合理地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管理与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临时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在读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资助:
(一)学生本人遭受突发事件或突发急重疾病,所需费用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从而影响学生在校基本生活的;
(二)学生家庭成员遭受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而影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
(三)因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五)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六)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七)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八)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九)因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学费减免的学生;
(十)学校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十一)其它可以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四条 申请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
(一)具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二)具有高消费行为或生活奢侈浪费的;
(三)擅自在外租房的;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
(五)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学生生活发生困难的;
(六)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情形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七)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八)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及学校其他补助,资助总额超过3000元;.
(九) 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十)违反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补助。依据补助对象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助金额,把困难补助经费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或分批补助的方式,学校审批后,由计财处直接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一般情况下不能发放现金。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以解决学生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为原则。每人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每位学生一个学期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补助。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报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含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理由、在校期间获得资助情况等),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签注意见;
(三)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
(四)由辅导员(班主任)将上述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
(五)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审核签字报学校商定审批;
(六)经学校商定审批后,最终由财务处发放相关补助。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将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乃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