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时间: 2021-06-29 1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增强劳动观念、培养自强精神,提高实践能力,资助困难学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己联系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是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确定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选拔、培训、安排上岗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复核和审批;
(四)增强服务职能,拓展服务项目;
(五)在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发展勤工助学文化,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勤助意识;
(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和支持正常的勤工助学活动,制止和取缔各种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的违法、违纪活动;调解、仲裁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协助管理和监督勤工助学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等;
(七)起草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学校各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切实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建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培养、推荐优秀的人选,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本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求学期间学习、生活所需的岗位,根据服务期限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让学生在课余工作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锻炼。
勤工助学学生只能协助在编工作人员从事业务性辅助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来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严禁让学生从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工作,违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要以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为原则。一般每个岗位每月总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服务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临时岗位的工作期限依临时工作的工作量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二条 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助理、教辅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家教和其他适合学生参与的力所能及的兼职活动。
第十三条 教学助理岗位设置:适合学生参与且教师工作量繁重或需要多人配合的教学工作可申请教学助理岗位。
第十四条 教辅助理的设置:图书馆协管员、实验室协管员归属教辅助理岗位。图书馆协管员按不多于学生数的1/600设置;实验室协管员按实验室管理员数设置,原则上每学院实验室协管员总数不超过在编实验室管理员数。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助理的岗位设置:各二级学院,学校各直属单位可设置行政管理助理岗位。学生数大于1500名的二级学院的行政管理助理岗位数量不多于3个,其他学院不多于2个;其他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助理岗位数量为1个。
为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在新生设置辅导员助理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班1人,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申请,现学生处申请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岗位设置为:学生资助岗位,共有8名学生,分别负责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奖助贷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岗位数量在5人(含5人)以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岗位数量在5人以上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上级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寒暑假一般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的,需经用人单位分管(联系)的学校领导同意方可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结合学校的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勤工助学机会。
各部门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应尽量与其专业学习相结合,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在受助同时成才成长。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
(一)岗位没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必须是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报;
(二)岗位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符合专业技术要求者均可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三)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1.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两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参加勤工助学,但岗位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初,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校内勤工俭学申请表,并提交到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负责老师处,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三)面试:二级学院审核之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面试(或委托各二级学院组织面试)。
(四)上岗:面试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人选并通知学生上岗。
(五)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用工部门达成的协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校内单位需设置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二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写明工作要求及所需学生数等。
(二)校内单位需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写明工作要求及所需学生数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五个工作日内选派学生参加。
(三)校内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四)用人单位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学生在完成任务后,用人单位必须对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新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在全校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公开招聘,确定人选后于第三周向用人单位派出勤工助学学生。
第五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从学费收入划拨的专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费。
第六章 酬金的计算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广州市(学校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参照校内酬金标准,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时间和工作量,制作勤工助学酬金签领表并组织学生签名、复核、审批后,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左右由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二十八条 参加社会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学生的酬金依据协议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不得领取酬金:
(一)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的。
(二)申请手续不齐全的。
(三)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 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或安全问题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其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对用人单位的考核情况有异议的,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 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停止履行协议。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一)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秩序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终止或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的;
(三)其他对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起施行。